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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2-21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6747  返回上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行为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设立公司、机构,投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投资性产权交易,重大债权、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实施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行为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黄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形成城建行业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及拳头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投资方针:广开融资渠道,扩大投资资金总量,提高资金得使用效率,有效运作国有资产,对城市路桥、给排水、污水处理、天然气、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对政府授权公司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
     第五条   实行投资审查审批制度。对各类投资统一计划,逐级审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着重审查资金来源和偿还能力。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审批,严格执行《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管理责任制。对各类投资进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责、全程监控。
     第三章  投资分类及管理
     第七条   投资分为公益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
(一)公益性投资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下达的指令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二)经营性投资是公司直接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以各种方式进行的股权、产权(含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交易;
 2、以各种方式设立、全资收购、控股、参股公司或机构;
 3、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包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的联合经营);
 4、重大债权、债务的设立和转让;
 5、其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取得和转让;
 6、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
(三)非经营性投资是指仅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如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
     第八条   投资额以现金计的经营性投资(或折合成现金),超过500万元的属重大经营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属一般经营性投资。
主体投资项目和相关配套的投资项目应作为一项投资(包括配套的流动资金)。没有关联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作为一个投资项目。不能将一个独立的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第九条   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的投资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责任人委任、项目管理责任书签订、项目年度和验收考评以及项目责任人的奖罚等重要环节直接监管。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投资部是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拟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 筹划公司的投资项目,起草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受理二级单位的投资项目申请,组织公司内部投资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初审;
(四) 对投资项目的投资状况进行跟踪管理;
(五) 参与对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验收和评价;
(六) 建立和管理投资活动和投资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建设部是项目投资实施阶段的管理部门,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二) 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 组织或参与项目预决算审核、投资项目的验收和评价;
(四) 草拟投资项目管理责任书,提出对项目责任人的奖惩意见;
(五) 建立和管理投资项目建设的专业档案。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 公司综合投资部受理项目投资申请;
(二) 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初审;
(三) 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持专家论证会;
(四) 对初审意见有争议时,由总经理主持复审;
(五)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投资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有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责任人由熟悉国家建设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投资实施期间应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稳定,未经公司党委会的同意,不得更换投资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由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各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项目有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资料档案,项目责任单位按月向公司项目建设部、综合投资部报送项目进展和投资状况月报表。
第七章  投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责任人的在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公司提交有关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验收总结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派人参加投资项目验收的有关程序,了解项目投资、管理、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总结验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或评价,做出审计评估报告,必要时公司有关部门可外聘专业审计事务所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投资行为,追究有关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或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