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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2-21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6657  返回上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投公司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办法》外,比照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总公司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经营和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审计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经营目标、投融资决策,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项等。
     第六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审批本单位财务支出和重要的财务事项;
  (六)接受国资、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并由总公司委派,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其职责是: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组织财会人员培训和考核,并就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
  (四) 主持公司融资决策、投资决策与利润分配决策过程,负责组织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活动,确保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五)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与会计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六) 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 按本单位设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公司正常的财务支出和重要的财务事项。
  (八) 审批按各单位规定应由总会计师审批的其他事项。
  (九) 协调公司与财政、审计、税务、债权人,公司财务审计部和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十)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 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 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出财会人员聘任或解聘意见;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财务预算,分解下达各责任部门并督促贯彻执行,定期检查、分析、反馈具体执行情况;
  (四)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五)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组织清产核资;
  (六)负责本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审查监督,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七)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的完整、合法合规性,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八)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各企业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财会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按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和其他资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可在国内外利用政府、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其他法人和经济实体合营合资、企业存量资产变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所属企业应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条件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筹集经营发展资金。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融资方案报送总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不利因素等。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债额度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本企业的负债状况、偿债能力、投资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向总公司申报批准。
     第十五条   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资产。企业国有资本的任何变更应报总公司审批,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应上缴总公司。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来源不得作为他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外汇帐户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批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与个人发生资金的借贷关系。
     第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筹资授权批准制度执行。严禁跨越财务部门借款。严禁不通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借款。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公司全部收支统一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大额资金转行,以及采取资金抵押兑开承兑、办理贴现等重大银企合作事项,必须报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资金支付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批制度,凡属从公司列支的各类开支,除由经手人和各部室负责人签字外,其付款的原始单据必须事先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其具体操作程序:付款的原始单据须事先由经办人签证,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先后审签确认,分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和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据此执行。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签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分管经理确认各类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审查其必要性,认真核对开支的数量和质量,对价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审核各项财务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对公司有关计划、合同或协议,对单据的合法和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上述审查程序后,各企业按本单位设定的审批权限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或公司总会计师作出初步同意支付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项和土地收储项目支出时,须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合同条款,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基本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安排表”,报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具体支付时,须经基建管理部门或土地收储机构、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经理审批后,汇总或逐笔报请总会计师和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内部借支。凡因零星采购、出差等需借支备用金,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凭证,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根据需要核定借款额度,报分管经理、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后,在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借支。借款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各部门工作的目标,协调的工具,控制的标准和考核的依据,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第三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总经理任委员主任,总会计师和其他副总为副主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设预算工作办公室,总会计师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 预算与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相结合。以城投系统总体的发展战略目标为基础,以各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为依据,实现目标、计划和预算的有效结合。
  (二)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在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大纲的指导下,经过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与企业之间反复协调、反馈、综合平衡后,达成共识。
  (三) 各企业应按照业务和职能逐级划分责任中心,确定责任中心负责人。各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为一级责任中心,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目标和指标体系,监控二级责任中心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为二级责任中心,负责执行企业下达的预算指标。
  预算编制要将总目标以数量体系体现出来,并将这些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基层单位乃到每个员工,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达到责、权、利的统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分级负责,使业务经营、管理、各环节、各部门、各基层组织的工作,在预算管理的指导下协调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内容
  (一) 销售预算:市场需求预算(含土地出让预算)、销售品种、数量预算、销售额预算、应收账款和资金回款预算。
  (二) 成本预算:生产预算、直接生产成本预算、间接生产成本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以及单位成本预算。
  (三)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营业费用预算和财务费用预算、项目代建管理费用预算、专项业务费用预算。
  (四)资本性支出预算: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预算、土地收储投资预算、长期股权投资预算。
  (五)人力资源预算:根据国家及企业人力资源政策,制订工资总额支出预算、其他支付给职工的费用预算、职工招聘费用和培训费用预算。
  (六)物资采购预算:根据经营需求量制订物资采购品种上、数量预算、物资采购需求资金预算等。
  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以上各项预算,编制各公司预计损益表计、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现金流量表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编审程序:
  (一) 10月15日前,各企业财务部门应作出详细的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建议报告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同时准备预算编制筹备事项。
  (二) 10月20日前,预算管理委员会听取财务部门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建议报告,研究确定本企业下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方案,讨论通过下年度的预算目标。
  (三) 10月25日前,各企业召开预算会议,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编制大纲,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拟订初步预算方案,设定有关费用的预算标准。
  (四) 11月5日前,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据年度预算要求,制订各自的年度草案,交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 11月15日前,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年度预算质询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充分讨论年度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六) 11月25日前,预算管理办公室将定稿后的预算进行汇总、资金试算平衡后,形成年度预算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其中总公司年度预算需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授权总公司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资产。总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企业改组等形式对企业整合。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处理国有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相应权限的处置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子公司均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和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 出纳管理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支票领用制度和保管制度,不得签发空白和空头支票,因特殊原因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三)加强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建立详细的核算体系,建立内部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和报告制度,及时清结应收款项。建立应收款项准备金制度。
  (四)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存货收发的会计核算办法可采用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发出存货的成本,信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确定其实际成本,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定期对存货进行变现价值分析。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机器、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资产管理部门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

第七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规定及时入帐,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谨慎、合理、正确地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帐损失,真实、完整反映经济活动。
     第四十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强化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的成本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核算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四十二条   根据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及时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虚拟成本费用和瞒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费用。对可控费用实行部门年度限额控制或部门归口管理制度,按照审批程序控制使用。
  (一) 差旅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比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黄财行发[2007]249号)的规定执行。
  (二) 业务招待费、修理费、办公费和司机出车补助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通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 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劳资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五) 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由公司办管理。
  (六) 工资及福利费。工资暂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福利费由财务部门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公司员工福利补贴、医疗卫生支出、困难补助、看望住院员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福利性支出。工资及补助、劳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 财务费用。 财务部门应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灵活运用现有资金和银行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资金成本,增加利息收入和资金营运效益。

第八章   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规定进行核算,正确、完整地计算当年实现利润。
     第四十六条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部分)。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的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总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抵押和担保等。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均是或有事项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或有事项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分析或有事项的最新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分别建立保函、信用证、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管理档案。对到期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必须在一个月内取得相关的完整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中途出现新的情况或到期后不能注销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应由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按限额级次经有关领导、部门商讨后提出解决措施。
  (三)如果发生或有事项损失的,该企业应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各企业在执行处罚措施的同时,不论金额的大小,均要向总公司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除对保函单位和总公司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不得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二)对总公司以外的保函单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必须建立保函额度控制制度。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需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总公司审批。保函事项应客观、可信、严禁发生投机行为。
     第五十一条   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核保函条款。尤其应对以下内容严格把关,避免或有事项的发生。
  (一)保函开出行应选择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其他有密切联系的商业银行。
  (二)严禁出现“无条件索赔”条款字样。
  (三)严禁办理无失效期的保函。
  (四)严禁办理开口保函。
  (五)总包单位全额对业主提供保函时,分包或合作单位应出具相应的反担保函。
  (六)严格按照额度审批权限控制担保行为,对惩罚严励的保函应量力而行。
  (七)其他特殊规定与上述内容有抵触的,应专题报总公司批准后办理。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出具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将以此为原则制定出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的管理办法,实际操作时按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五十五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统一由总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负责。
     第五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合并报表,并将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随表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编制总体合并报表,以综合反映总公司实力、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总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总公司内集团企业以及直接和间接方式控股的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可以编制简单汇总报表。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规定的其他各种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一)报表的编制范围、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
  (二)财务指标评价与分析。
  (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与分析。
  (四)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过程。
  (五)长短期借款、或有负债情况。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的计算说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情况。
  (七)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八)各项准备的提取及实际核销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和分析。
  (十)各项统筹金的核缴情况。
  (十一)编审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批复及各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办理的帐务处理事宜应单独说明。
     第六十二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评价指标:
  (一) 资产负债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和控制负债规模:
  (二) 流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期支付债务的能力:
  (三) 速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四) 现金债务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可动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立即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 应收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和流动程度:
  (六) 应付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付账款的偿付期限:
  (七) 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的利润:
  (八) 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九) 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总公司投入各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保全性和增值性:
  (十) 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以上所有评价指标以年为考核期,以帐面数为依据。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不能以上述指标作为评价考核标准的,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另行制定评价考核指标,报总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